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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简介

 

上海市计量协会简介   

一、《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本市计量协会是计量行业的自律组织,可以开展计量培训、计量咨询和发布计量信息等活动,并接受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和监督。上海市计量协会成立于1993年,它是由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企业计量部门、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单位为促进上海计量工作的科学管理,加快检测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上海经济发展而自愿组成的组织。

(一)      宣传并贯彻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参与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实验室、计量公正行(站)、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器具产品认证等技术服务工作。

(三)      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关系,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四)      组织各类培训服务,开展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计量人员资格培训;计量人员技能培训和其他各类培训。

(五)      开展计量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组织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组织计量器具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加强同国内外计量团体的合作交流。

(六)      开展树立计量工作典型,表彰先进活动。

(七)      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有关计量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刊物、文集和资料。

二、协会下设二十一个分支机构,分别开展行业、专业计量活动。

(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

(二)    机动车检测专业委员会;

(三)    疾病预防控制检测专业委员会;

(四)    实验室管理与技术专业委员会;

(五)    联合专业委员会;

(六)    纺织专业委员会;

(七)    铁路专业委员会;

(八)    国防专业委员会;

(九)    交通专业委员会;

(十)    电力专业委员会;

(十一)      衡器专业委员会;

(十二)      汽车工业专业委员会;

(十三)      水表、电能表、煤气表专业委员会;

(十四)      冶金专业委员会;

(十五)      电磁兼容专业委员会;

(十六)      法制专业委员会;

(十七)      出租汽车计价器专业委员会;

(十八)    商贸专业委员会;

(十九)    流量专业委员会

(二十)    青浦区代表处;

(二十一)    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

三、协会投资的实体机构

(一)    上海计益计量技术咨询服务部(协会全资企业)

(二)    上海公益计量公正行(协会全资企业)

(三)    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协会投资控股企业)

四、协会领导

第四届理事会会长:郑光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副会长:刘荣明(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紫傲(中石化上海分公司副经理)

孙丽亨(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第四届理事会

秘书长:

史子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总工程师)

副秘书长:

徐振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陆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倪涵松、王增刚、孙国民

五、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

    秘书处下设一室三部:

    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陈明娣

    综合管理部部长倪涵松

    培训咨询部部长王增刚

    发展改革部部长孙国民

工作人员:周晓萍、朱艳、陆励侬、邵惠明、余金荣、孙月莲、许墨圭

地址:长乐路1219号         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传真:54032772540420225404123964711731

 

200921

 

 

 

上海市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计量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Metrology Association 缩写: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计量器具制造商、计量器具销售商、计量器具进口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认可的检测机构、单位计量检测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计量器具产业和计量检测事业的发展,促进计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技术基础作用的更好发挥,为上海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设在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起草和协助审核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检测实验室、计量公正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 协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的活动。

(四)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协调企事业与各级政府计量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与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六) 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计量人员业务素质。

(七)   开展计量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

(八)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团体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  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方面的书刊、文集、资料。

(十)   开展公正计量服务,组织检测技术咨询、交流和培训。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培训、咨询、调研,计量技术交流及产品推介、计量法律、法规宣贯以及发布计量信息。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积极开展计量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   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遵循本协会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经费预决算;

(十)    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 、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五)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    熟悉计量业务,热心计量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投资企业上交的回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