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计量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Metrology Association 缩写: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本市计量器具制造商、计量器具销售商、计量器具进口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经计量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单位计量检测、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计量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计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技术基础作用的更好发挥,推动计量产业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各会员之间关系,做到有序良性竞争,反对不顾质量、低价等无序竞争。
(二)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起草和协助审核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检测实验室、计量公正行(站)、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协调企事业与各级政府计量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 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与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五) 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计量人员业务素质。
(六) 开展计量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
(七)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团体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 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方面的书刊、文集、资料。
(九) 开展公正计量服务,组织检测技术咨询、交流和培训。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计量培训、咨询、调研,计量技术交流、计量法律、法规宣贯以及发布计量信息等。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积极开展计量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专业委员会推荐;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批和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 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遵循本协会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专业委员会/代表处主任一般都是协会理事。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经费预决算;
(十) 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变更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议变更,但变更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 、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变更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决议变更,但变更的常务理事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五)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 熟悉计量业务,热心计量事业。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二) 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投资企业上交的回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