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计量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Metrology Association 缩写: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计量器具制造商、计量器具销售商、计量器具进口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认可的检测机构、单位计量检测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计量器具产业和计量检测事业的发展,促进计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技术基础作用的更好发挥,为上海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设在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起草和协助审核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检测实验室、计量公正行(站)、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 协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的活动。
(四)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协调企事业与各级政府计量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与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六) 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计量人员业务素质。
(七) 开展计量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
(八)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团体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 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方面的书刊、文集、资料。
(十) 开展公正计量服务,组织检测技术咨询、交流和培训。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培训、咨询、调研,计量技术交流及产品推介、计量法律、法规宣贯以及发布计量信息。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积极开展计量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 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遵循本协会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经费预决算;
(十) 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 、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五)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 熟悉计量业务,热心计量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投资企业上交的回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